壹: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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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申請普通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手續
(舊護照效期屆滿不再辦理延期加簽,須申換新護照):

一、 請填妥繳交普通護照申請書乙式兩聯。
 
二、 繳交照片三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彩色脫帽正面半身照片,
     人像頭部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單色,
     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三、 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
     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
四、 第一次申請機器可判讀護照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
     或於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五、 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
    (請分別附貼於申請書上;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
     繳交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二份,影本請先自行印 妥)。

六、 向收費櫃檯繳納護照規費:
     厚頁(五十八頁)壹仟貳佰元 ,薄頁(四十二頁)壹仟元
    (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一號銀行櫃台繳費)。 

一、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費額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本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二、依本局現行作業,護照申請及換發一般案件於受理後四個工作天後核發,護照遺失補   發一般案件於受理五個工作天後核發。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對於前述申辦護照案件要求   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1、提前一個工作天製發者,加收新台幣三百元。   2、提前二個工作天製發者,加收新台幣六百元。   3、提前三個工作天製發者,加收新台幣一千元。 提前未滿一個工作天者,以一個工作天計算。

七、 其他文件:
軍公教人員所繳交之普通護照申請書第二聯背面須加蓋服務機關核准出國之關防、
首長職名章、核准日期章(身分證登載為軍公教人員,但現在已不具該身分者,
請附離職或退休(伍)證明文件)。

未成年人應附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父母親婚姻關係存在者,
得由任一方出具,父母婚姻關係不存在者須附監護權證明文件,由監護人出具),
並加蓋印章、黏貼同意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影本請先自行印妥,本局備有同意書制式表格,請向服務台洽索)。


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申請者
須繳交「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具結書,但可免繳前項之同意書。

二十歲(年次算)以上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申請短期出國
(二個月內)旅遊、觀光,申請新護照,請逕向本局辦理。
至於已經有護照者,可持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出境許可。


未在學役男及十九歲在學役男則須檢附其徵額地鄉(鎮、市、區) 公所核准的
「役男出境申請書」乙份比照
4.之有無護照者分向本局或境管局辦理。


後備軍人第一次申請出國須先辦理返鄉報到並繳驗退伍令正本(驗畢退還)。


國民兵或免役者須繳驗國民兵證書或免役令正本並繳交影本。
繳交有效之舊護照(護照第四頁或第五頁之入境許可條碼尚有效者,
須繳交該許可條碼之影本乙頁,影本請先自行印妥)
現尚持有效之入出境證者,應繳還該入出境證。

申換新護照時,舊護照內有僑居身分加簽者如須移簽至新護照內,
須繳交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或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

更改中文姓名者,須換領護照,並繳交戶籍謄本二份。
外文姓名、別名有特殊翻譯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英文姓名。

乙、 其他應注意事項:
機器可判讀護照之內頁不敷使用,不再辦理加頁,須申換新護照。
身分證尚未登記出生地者;須先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地補登錄手續,
其為國內出生者,倘無法即時辦理,可由其本人先以具結方式申辦,
事後再向戶政單位辦理補登錄手續。

男子於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接近役齡」男子或「役男」之申請,因須加貼入出境許可條碼,
故申請時請向「役男」櫃檯申請。
持外國護照入境者(除在台原無戶籍經核准設籍外)或申請人未在國內者,
均不得於國內申請及換領護照。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須帶身分證)。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

依國際慣例規定,護照有效期限,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護照申請注意事項